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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政研修院 | 数据资源入表
发布时间:2023-11-1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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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数据红利大规模释放时代。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生产要素首次写入了中央文件中,数据二十条、数据资源入表暂行规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政策相继出台。

符合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CAS6〔2006〕--财会〔2006〕3号(简称CAS6)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数据资源存货及其它数据资源(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可入表上表。

法律上,管好数据资源的合规与确权;制度上,建立数据资源有效治理体系;管理上,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和评估;风控上,完善数据资源风险管理体系。从路径方法上来讲,分为四阶段十六项重点工作:

第一阶段,政策研读:

1.《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3.《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和存货的认定相关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5.《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及行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阶段,入表准备:

6.企业财务制度修订

7.数据资源标准化及数据治理

8.数据资源盘点

9.数据资源认定

第三阶段,入表实施:

10.入表条件确认

11.资源价值评估

12.风险合规评估

13.数据入表核查

第四阶段,稳态运营:

14.持续数据资源入表

15.数据资源审计

16.数据资源披露

短期内不会大规模增加入表资产。不涉及对现有会计准则体系的原则性突破,未改变资产确认条件和计量基础,现行存货和无形资产准则尚不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能重新调整为资产。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将成为入表的主角。数据资源的无形性、产权模糊性、存货难以计量性等特点,使其确认为存货存在较多门槛和争议,对外非排他性授权使用数据资源的业务模式,以及同时存在双重使用业务模式下的数据资源,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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