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07 来源: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等运营管理工作,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23〕1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9〕18号)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格准入、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其他管理、附则八部分二十四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五条。主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了定义、确定了有关单位在筹集、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上的职责、明确了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二部分,资格准入,共三条。主要从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申请流程三方面进行明确。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该在申请地就业或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县(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未在申请地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各县(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供居住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各县(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分配制度,园区企业、学校独立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运营管理单位按本办法自主受理。

第三部分,租金管理,共三条。主要围绕租金价格、租金支付两方面给予明确。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明确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定价和调整程序,以及产业园区、学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三是明确承租人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同时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部分,配租管理,共条。主要从配租原则、租赁合同、合同备案、单位集体租赁等方面明确规范一是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实行轮候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房源情况。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合同管理,实行租赁登记备案。三是规范了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权利。

第五部分,退出管理,共三条主要从退出情形、人员腾退、房源退出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终止租赁合同、退出保障的十类情形。二是明确人员腾退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三是明确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退出前,持续运营期限应不低于规定年限,退出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共三条。主要从运营管理违规、提供虚假资料、运营期限内上市销售和变相销售等方面进行监督。一是要求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处罚。二是对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单位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三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的整治力度。

第七部分,其他管理,共两条。主要从税费优惠、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两方面实施流程给予规范明确。运营管理单位在取得保障性租赁项目认定书后,由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资料后,提供给相应部门,减免相应增值税和房产税,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第八部分,附则,共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规范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和《黔东南州xx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进一步规范各县(市)申请流程和合同管理。


文件原文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音视频解读

视频解读 :《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